传真DM不违法吗?《特定商业交易法》与拒收处理的实务
先说结论,发给企业(B2B)的传真DM不在《特定商业交易法》事先同意规制的范围内,没有事先同意也可以发送。受规制的是发给个人消费者的传真。不过,“可以发”和“怎么发都行”是两回事,标明拒收方式、拒收后切实停止,在实务上是必须做到的。
规制对象是“发给个人消费者”
传真广告的事先同意规制,是由《部分修改关于特定商业交易的法律的法律》(平成28年法律第60号)引入的。2016年6月3日公布,2017年12月1日施行。
| 收件方 | 事先同意 | 依据 |
|---|---|---|
| 个人消费者 | 需要(opt-in) | 禁止向未提出请求或未表示同意的对象提供传真广告 |
| 企业(B2B) | 不需要 | “为营业或作为营业而缔结的合同”不适用《特定商业交易法》 |
也就是说,以营销为目的向企业总机传真或营业场所传真发送传真DM,即使没有事先同意,在法律上也没有问题。
即便如此也必须遵守的3项实务
| # | 要做的事 | 原因 |
|---|---|---|
| 1 | 在文案中注明停止方法 | 在传真文案中写明对方可以表示今后不再接收的方式 |
| 2 | 通过传真受理停止请求 | 让收件方可以直接用那张纸回复。设置用于回复的停止栏最为可靠 |
| 3 | 停止后一概不再发送 | 一旦收到停止请求,此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再向该对象发送。采用从名单中实际删除的做法 |
即使是B2B,这3点也是实务上的常识性要求。不遵守的话,投诉和拒收会不断累积,回应率本身也会下降。
发给个体经营者怎么考虑
难以判断的是个体经营者。法律上只要是“为营业的交易”就不适用,但从外观上有时很难与个人住宅区分。个体工匠、住宅兼办公室的情况就属于此类。
在实务上,不区分B2B/B2C,全部注明停止方法,并当天反映停止请求,这样运作最安全。与其想区分却弄错,不如全部同样对待,不会出事故。
减少投诉的发送方法
- 深夜・清晨不要发送 ——无人的事务所里不停出纸,单这一点就会让人反感
- 不要在短期内向同一对象反复发送 ——回应会下降,拒收也会增加
- 控制在1页 ——纸张和墨水都是对方的负担
- 注明发送方 ——没有写公司名称・所在地・联系方式的传真,单这一点就会让人警惕
如何管理停止请求
最危险的是,收到停止请求的传真后就放在桌上不管。下次发送时又会送达,从而演变成真正的投诉。
请在收到的当天反映到名单中,建立下次发送时自动排除的机制。留下谁在何时提出停止请求、何时反映的记录,日后有询问时就能说明。
本文是基于2026年8月时公开信息的一般性解说,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请向主管部门或专业人士确认。
常见问题
Q. 发给企业的话不需要事先同意吗?A. 《特定商业交易法》的传真广告事先同意规制以个人消费者为对象,企业之间的交易不适用。但请务必注明停止方法,并在收到停止请求后停止发送。
Q. 停止请求应该如何受理?A. 需要能够通过传真受理。在文案中设置用于回复的停止栏,对方也能当场回复,比较可靠。
Q. 应该保留停止发送的记录吗?A. 是的。保留何时收到谁的停止请求、何时反映到名单中的记录,日后有询问时就能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