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DM不违法吗?《特定商业交易法》与拒收处理的实务

发布日期:2026-08-14 / 作者:野岛昭男(野岛技研 代表 / 从事传真DM・企业名单20年以上)
先说结论,发给企业(B2B)的传真DM不在《特定商业交易法》事先同意规制的范围内,没有事先同意也可以发送。受规制的是发给个人消费者的传真。不过,“可以发”和“怎么发都行”是两回事,标明拒收方式、拒收后切实停止,在实务上是必须做到的。

规制对象是“发给个人消费者”

传真广告的事先同意规制,是由《部分修改关于特定商业交易的法律的法律》(平成28年法律第60号)引入的。2016年6月3日公布,2017年12月1日施行。

收件方事先同意依据
个人消费者需要(opt-in)禁止向未提出请求或未表示同意的对象提供传真广告
企业(B2B)不需要“为营业或作为营业而缔结的合同”不适用《特定商业交易法》

也就是说,以营销为目的向企业总机传真或营业场所传真发送传真DM,即使没有事先同意,在法律上也没有问题。

即便如此也必须遵守的3项实务

#要做的事原因
1在文案中注明停止方法在传真文案中写明对方可以表示今后不再接收的方式
2通过传真受理停止请求让收件方可以直接用那张纸回复。设置用于回复的停止栏最为可靠
3停止后一概不再发送一旦收到停止请求,此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再向该对象发送。采用从名单中实际删除的做法

即使是B2B,这3点也是实务上的常识性要求。不遵守的话,投诉和拒收会不断累积,回应率本身也会下降。

发给个体经营者怎么考虑

难以判断的是个体经营者。法律上只要是“为营业的交易”就不适用,但从外观上有时很难与个人住宅区分。个体工匠、住宅兼办公室的情况就属于此类。

在实务上,不区分B2B/B2C,全部注明停止方法,并当天反映停止请求,这样运作最安全。与其想区分却弄错,不如全部同样对待,不会出事故。

减少投诉的发送方法

如何管理停止请求

最危险的是,收到停止请求的传真后就放在桌上不管。下次发送时又会送达,从而演变成真正的投诉。

请在收到的当天反映到名单中,建立下次发送时自动排除的机制。留下谁在何时提出停止请求、何时反映的记录,日后有询问时就能说明。

本文是基于2026年8月时公开信息的一般性解说,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请向主管部门或专业人士确认。

常见问题

Q. 发给企业的话不需要事先同意吗?A. 《特定商业交易法》的传真广告事先同意规制以个人消费者为对象,企业之间的交易不适用。但请务必注明停止方法,并在收到停止请求后停止发送。
Q. 停止请求应该如何受理?A. 需要能够通过传真受理。在文案中设置用于回复的停止栏,对方也能当场回复,比较可靠。
Q. 应该保留停止发送的记录吗?A. 是的。保留何时收到谁的停止请求、何时反映到名单中的记录,日后有询问时就能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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